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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:2026年4月19日

預購訂金條款與細則

本《預購訂金條款與細則》(下稱「本條款」)規範您於
vetrinamia.com(下稱「本平台」)就商品所支付之預購訂金。凡支付訂金,即表示您同意受本條款之約束。請於操作前詳閱本條款。

本條款適用於全球所有客戶,包括但不限於歐盟、法國、日本、韓國、台灣、香港、新加坡、中國大陸、美國、澳洲、紐西蘭、馬來西亞、印尼、菲律賓、越南、泰國及阿聯酋之客戶。各地區特定規定詳見附件一。

1. 定義

「本公司」、「我們」係指
Vetrina Mia Limited,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之公司,並經營本平台。

「客戶」、「您」係指於本平台支付預購訂金之任何個人或法人。

「商品」係指於本平台標示為可供預購之任何商品。

「預計交付期間」係指本公司於客戶支付訂金時,在商品頁面所顯示之預估出貨時間範圍。

「最終發票」係指商品準備出貨時,就剩餘90%零售價格所開立之發票。

「訂金」係指為保留預購資格而支付之商品標示零售價格10%之款項。

該訂金於法國法下構成
arrhes(解約定金),於中國大陸法下構成「訂金」(預約性質之款項),但不構成「定金」(違約定金)。

2. 訂金性質

2.1 訂金為可退還之預約款項,用以保留您於該商品預購候補名單之位置。

2.2
訂金為商品當時標示零售價格之10%。

2.3
訂金不構成完成購買。在最終發票全額支付並完成出貨前,不發生所有權移轉。

2.4
支付訂金不保證特定交貨日期。預計交付期間僅為基於手工製作流程之預估,可能調整(詳見第5條)。

2.5
在最終發票開立前,訂金可隨時全額退還(詳見第4條)。

3. 訂金支付

3.1 您須於本平台選擇可預購商品並完成結帳流程以支付訂金。

3.2 在完成付款前,平台將提供以下資訊供您確認並同意:

(a)
商品完整說明

(b)
商品總零售價格(含適用稅項)

(c)
訂金金額(10%)

(d)
預計交付期間

(e)
取消與退款政策

(f)
法定冷靜期或撤回權(如適用)

(g)
客訴與爭議處理機制

3.3 訂金支付成功後,您將收到確認電子郵件,內含上述資訊及訂單編號。

3.4 本公司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訂單。如拒絕,已收款項將於14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。

4. 取消與退款政策

4.1 在最終發票開立前,您可隨時取消預購並申請全額退款,無須說明理由,亦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
4.2 取消方式:

請透過
care@vetrinamia.com
聯絡我們,或於帳戶中操作取消功能。

4.3 退款處理時間如下:

(a)
韓國:3個工作日內啟動退款

(b)
法國與歐盟:14個日曆日內啟動退款

(c)
美國:7個工作日內啟動退款

(d)
其他地區:14個工作日內啟動退款

4.3A 退款將退回原支付方式。退款發起後,實際入帳時間約需7至10個工作日(依銀行或支付機構而定)。本公司不對第三方支付延遲負責。

4.4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履行預購(包括但不限於產能限制、原料短缺或商品停售),本公司將通知您並依上述時限全額退款。

4.5 如最終發票已開立且您已完成付款,則適用本平台另行公布之退貨退款政策。

5. 預計交付與製作時間

5.1 商品頁面將顯示預計交付期間,該期間為估計值。

5.2 商品於義大利由獨立工匠工作室手工製作,製作時間可能因材料、工藝與品管流程而異。

5.3 若交付期間變更,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通知並提供:

(a)
更新後之交付期間

(b)
取消並全額退款之選項

(c)
繼續保留訂單之選項

5.4 如您於30日內未回覆,視為同意更新後之時間。

5.5 若交付期間超過3個月,本公司將定期提供進度更新。

6. 最終付款

6.1 商品可出貨時,本公司將開立最終發票(剩餘90%)。

6.2 您須於7日內完成付款。

6.3 價格以訂金支付時之標示價格為準,不會調整。

6.4 若逾期未付款,本公司得取消訂單並將商品提供給下一位客戶,且訂金全額退還。

7. 運送與交付

7.1 商品自義大利出貨(部分商品可能自香港出貨)。

7.2 進口關稅、清關費及當地稅項由客戶負擔(除非結帳時另有說明)。

7.3 風險於交付承運人時移轉;所有權於完成付款時移轉。

8. 撤回權與冷靜期

8.1 部分地區提供法定撤回權,詳見附件一。

8.2 冷靜期起算方式依地區法律規定。

8.3 本條款不影響任何不可排除之消費者法定權利。

9. 個人資料保護

9.1 個人資料依本平台隱私政策處理。

9.2 本公司依
GDPR
及各地資料保護法(含日本APPI、中國PIPL、新加坡PDPA、台灣PDPA、香港PDPO)處理資料。

10. 責任限制

10.1 本公司責任上限為已支付之訂金金額。

10.2 本公司不對間接或衍生損害負責。

10.3 不排除因詐欺、重大過失或法律不得排除之責任。

11. 不可抗力

因天災、疫情、政府限制或供應鏈中斷等不可抗力導致延遲或無法履行,本公司不負責任,並將提供退款選項。

12. 準據法與爭議解決

12.1 本條款適用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。

12.2 歐盟客戶可於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。

12.3 其他客戶以英格蘭及威爾斯法院為非專屬管轄。

13. 條款修改

修改將於公告30日後生效,且不溯及既往。

14. 聯絡方式

Vetrina Mia Limited

Email: care@vetrinamia.com

Website:
vetrinamia.com

附件一

各地區特別規定

以下規定適用於客戶居住於指定司法管轄區時,並作為本條款之補充。如本附件內容與主條款有衝突,則就該等客戶而言,以本附件為準。


A. 法國及歐盟

適用法律:
歐盟消費者權利指令 2011/83/EU;法國消費法典(Code
de la consommation)

訂金性質:

本訂金依據法國消費法典第
L214-1 條構成
arrhes(解約定金)。任一方均得解除預購:

  • 如您解除,訂金不予退還;
  • 如本公司解除,將退還雙倍訂金。

惟依本條款第4.1條之商業政策,本公司於客戶取消時,仍一律全額退還訂金。

撤回權:

您有權於商品交付後14個日曆日內無須說明理由解除契約。

就訂金本身,您仍可依第4.1條隨時取消。

交付:

如未載明預計交付期間,商品應於30個日曆日內交付(第
L216-1
條)。

如本公司未能於期間內交付,您得設定合理期限;若仍未履行,您得取消並請求全額退款。


B. 日本

適用法律:
特定商取引法

退貨規則:

依該法第15條之3,如未明確揭示退貨政策,消費者享有8日退貨權。

本公司已依法於平台及揭示頁面清楚說明相關政策,故不適用該預設規定。

訂金取消權依本條款第4條;商品退貨權依本公司退貨退款政策。

資訊揭露:

訂單確認將包含:商品說明、總價、訂金金額、付款方式、交付時間、賣方資訊及退款條件。


C. 韓國

適用法律:
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

撤回權:

您得於支付訂金後7日內無條件撤回並獲全額退款(第17條)。

退款時程:

本公司將於3個工作日內啟動退款,實際入帳約需7至10個工作日。


D. 台灣

適用法律:
消費者保護法

撤回權:

您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解除通訊交易契約(第19條)。

就訂金部分,仍可依第4.1條隨時取消。


E. 香港

適用法律:
貨品售賣條例(第26章);商品說明條例(第362章)

冷靜期:

香港法無網購法定冷靜期,取消權依本條款第4條。

交付:

本公司確認於接受訂金時,有合理依據相信可於預計交付期間內完成交付。


F. 新加坡

適用法律:
消費者保護(公平交易)法(CPFTA)

冷靜期:

本交易可能適用5日冷靜期,您可於支付訂金後5日內取消並獲全額退款。

退款時程:

14個工作日內啟動退款,入帳時間約7至10個工作日。


G. 中國大陸

適用法律:
電子商務法;消費者權益保護法;民法典第586至587條

訂金性質:

本訂金屬「訂金」(預付款),不構成「定金」,亦不適用雙倍返還規則。

消費者權益:

退款程序不設不合理條件,且不收取任何費用或罰則。


H. 美國

適用法律:
聯邦貿易委員會郵購/網購規則(16
CFR Part 435)及各州消費者保護法

出貨時程:

商品將於結帳時所示期間內出貨;如未標示,適用30日預設規則。

如無法如期出貨,本公司將通知並提供取消或延長選項。

冷靜期:

無聯邦法定冷靜期,取消權依第4條。


I. 澳洲

適用法律:
澳洲消費者法(2010年競爭與消費者法附表2)

消費者保障:

商品須符合可接受品質、適合用途並符合描述。

如不符,您有權依法律請求修理、更換或退款。

冷靜期:

無一般性冷靜期,取消權依第4條。


J. 紐西蘭

適用法律:
消費者保證法1993;公平交易法1986

消費者保障:

商品須符合品質、用途及描述一致性之法定保證,且不得排除。


K. 馬來西亞

適用法律:
消費者保護法1999

交付:

如未指定交付時間,應於合理期間內交付(第35條)。

預計交付期間視為符合該要求。


L. 印尼

適用法律:
1999年第8號消費者保護法(UUPK)

資訊透明:

本公司將依第7條提供正確、清楚且誠實之商品與預購資訊。


M. 菲律賓

適用法律:
消費者法(共和國法第7394號);民法

訂金性質:

本訂金不構成「arras」(定金),為可退還之預約款項。


N. 越南

適用法律:
電子商務法(修正案,2026年7月1日生效);消費者權益保護法

資訊揭露:

於訂金交易前,已提供清楚之價格、交付及退款資訊,符合電子商務透明義務。


O. 泰國

適用法律:
消費者保護法(1979年)

不公平條款:

本條款未包含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。

訂金可全額退還,取消不收取任何費用。